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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写真之十五:孙志刚被收容案

      一个公民,就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被遣送,被毒打,被剥夺生命,而后真相被曝光,凶手被审判,恶法被废止。这就是孙志刚收容案。
      2003年12月18日,孙志刚的葬礼在他的家乡湖北省黄冈市陶店乡幸福村举行。冬天无名的花瓣洒落在孙志刚的墓碑上。
      他以青春镌刻自己的墓志,以生命呼唤中国的法治。
    孙志刚墓志铭全文:
  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
  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生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黄冈;
  二零零一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
  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职于广州,任美术平面设计师;
  同年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
  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终年二十七岁;
  同年四月十八日:经法医鉴定其系遭毒打致死;
  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同年四至六月: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刊杂志各媒体,民众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
  同年六月五日:广州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
  同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
  同年八月一日:一九八二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

1、冬天的花--孙志刚墓志铭

 

    2、2003年6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孙志刚的父亲(中)在儿子孙志国(左)和律师的陪同下走进法院,一路上老人不停向前来采访的记者和旁人拱手致谢。

 

3、2003年6月9日,孙志刚案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4、2003年6月9日下午,一审宣判后一群旁听人员步出法庭

 

5、2003年6月12日,孙父孙六松展示孙志刚生前的美术作品

 

6、2003年6月12日,孙志刚魂归故里,其母吴汉英在机场获知真相痛不欲生

 

7、2003年6月12日,老家黄冈市黄州区,一些亲友闻讯从二三十里地赶来慰问

 

8、2003年12月18日,在孙志刚葬礼上,乡亲们悲痛地抚摸着孙志刚的遗像。

 

9、孙志刚是学美术的,他家人手中拿着的是孙志刚生前的自画像

 

10、孙志刚生前照片

 

[相关链接]之一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3月17日:在广州街头被带至黄村街派出所
  3月18日:被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
  3月18日: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3月20日:救治站宣布事主不治
  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事主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孙志刚,男,今年27岁,刚从大学毕业两年。
  2003年3月17日晚10点,他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在其后的3天中,他经历了此前不曾去过的3个地方:广州黄村街派出所、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这3天,在这3个地方,孙志刚究竟遭遇了什么,他现在已经不能告诉我们了。3月20日,孙志刚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广州市脑科医院的江村住院部)。
  他的尸体现在尚未火化,仍然保存在殡仪馆内。

  孙志刚死了
  先被带至派出所,后被送往收容站,再被送往收容人员救治站,之后不治
  孙志刚来广州才20多天。2001年,他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之后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20多天前,他应聘来到广州一家服装公司。
  因为刚来广州,孙志刚还没办理暂住证,当晚他出门时,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
  当晚11点左右,与他同住的成先生(化名)接到了一个手机打来的电话,孙志刚在电话中说,他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
  在一份《城市收容“三无”人员询问登记表》中,孙志刚是这样填写的:“我在东圃黄村街上逛街,被治安人员盘问后发现没有办理暂住证,后被带到黄村街派出所。”
  孙志刚在电话中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
  出于某种现在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在那里,成先生亲眼看到许多人被陆续保了出来,但他先后找了两名警察希望保人,但那两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讯问的孙志刚后,都说“这个人不行”,但并没解释原因。
  成先生说,其中一个警察还让他去看有关条例,说他们有权力收容谁。
  成先生很纳闷,于是打电话给广州本地的朋友,他的朋友告诉他,之所以警方不愿保释,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孙志刚“犯了事”,二是“顶了嘴”。
  成先生回忆说,他后来在派出所的一个办公窗口看到了孙志刚,于是偷偷跟过去问他“怎么被抓的,有没有不合作”,孙回答说“没干什么,才出来就被抓了”。成先生说,“他(孙志刚)承认跟警察顶过嘴,但他认为自己说的话不是很严重”。
  警察随后让孙志刚写材料,成先生和孙志刚从此再没见过面。
  第二天,孙的另一个朋友接到孙从收容站里打出的电话,据他回忆,孙在电话中“有些结巴,说话速度很快,感觉他非常恐惧”。于是,他通知孙志刚所在公司的老板去收容站保人。之后,孙的一个同事去了一次,但被告知保人手续不全,在开好各种证明以后,公司老板亲自赶到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但收容站那时要下班了,要保人得等到第二天。
  3月19日,孙志刚的朋友打电话询问收容站,这才知道孙志刚已经被送到医院(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去了。在护理记录上,医院接收的时间是18日晚11点30分。
  成先生说,当时他们想去医院见孙志刚,又被医生告知不能见,而且必须是孙志刚亲属才能前来保人。
  20日中午,当孙的朋友再次打电话询问时,得到的回答让他们至今难以相信:孙志刚死了,死因是心脏病。
  护理记录表明,入院时,孙志刚“失眠、心慌、尿频、恶心呕吐,意识清醒,表现安静”,之后住院的时间,孙志刚几乎一直“睡眠”:直到3月20日早上10点,护士查房时发现孙志刚“病情迅速变化,面色苍白、不语不动,呼吸微弱,血压已经测不到”。医生在10点15分采取注射肾上腺素等治疗手段,10分钟后,宣布停止一切治疗。孙志刚走完了他27年的人生路。
  医院让孙志刚的朋友去殡仪馆等着。孙的朋友赶到殡仪馆后又过了两个小时,尸体运到。
  护理记录上,孙的死亡时间是2003年3月20日10点25分。

  孙志刚是被打死的
  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几天内曾遭毒打并最终导致死亡
  医院在护理记录中认为,孙是猝死,死因是脑血管意外,心脏病突发。
  在向法医提出尸检委托时,院方的说法仍是“猝死、脑血管意外”。据3月18日的值班医生介绍,孙志刚入院时曾说自己有心脏病史,据此推断孙志刚死于心脏病。但是,这个说法遭到了孙志刚家属和同学的反驳,孙志刚父亲表示,从来不知道儿子有心脏病。
  同样,法医尸检的结果也推翻了院方的诊断。在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出具的检验鉴定书中,明确指出:“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虽然孙的身体表面上看不出致命伤痕,但是在切开腰背部以后,法医发现,孙志刚的皮下组织出现了厚达3·5厘米的出血,其范围更是大到60×50厘米。孙志刚生前是一个身高一米七四、肩宽背阔的小伙子,这么大的出血范围,意味着他整个背部差不多全都是出血区了。
  “翻开肌肉,到处都是一砣一砣的血块”4月3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解剖孙志刚尸体,孙志刚的两个叔叔孙兵武和孙海松在现场目睹了解剖过程。“惨不忍睹!”孙兵武说,“尸体上没穿衣服,所以伤很明显。”
  孙兵武说,他看到孙志刚双肩各有两个直径约1·5厘米的圆形黑印,每个膝盖上,也有五六个这样的黑印,这些黑印就像是“滴到白墙上的黑油漆那样明显”。孙兵武说,他当时听到一名参加尸体解剖的人说“这肯定是火烫的”。
  孙兵武说,他看到在孙志刚的左肋部,有一团拳头大小的红肿,背部的伤甚至把负责尸检的医生“吓了一跳”,“从肩到臀部,全是暗红色,还有很多条长条状伤痕。”医生从背部切下第一刀,随着手术刀划动,一条黑线显现出来,切下第二刀的时候,显现出一砣砣的黑血块。
  法医的检查还证明,死者的其他内脏器官没有出现问题,“未见致死性病理改变”。
  法医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亡的原因,就是背部大面积的内伤。
  鉴定书上的“分析说明”还指出,孙的身体表面有多处挫擦伤,背部可以明显看到条形皮下出血,除了腰背部的大面积出血以外,肋间肌肉也可以看到大面积出血。
  “从软组织大面积损伤到死亡,这个过程一般发生在72小时内。”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名外科医生介绍:“软组织损伤导致细胞坏死出血,由于出血发生在体内,所以眼睛看不见,情况严重会导致广泛性血管内融血,这一症状也被称作DIC。DIC是治疗的转折点,一旦发生,患者一般会迅速死亡,极难救治。所以类似的治疗,早期都以止血、抗休克为主,目的是阻止病情进入DIC阶段,没有发生DIC,患者生还希望极大。”
  3月18日晚上11点30分,孙志刚被收容站工作人员送到医院(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当天值班医生在体检病历“外科情况”一栏里的记录只有一个字:“无”,“精神检查”一栏里的记录是“未见明显异常,情感适切”,初步印象判断孙志刚患有焦虑症或心脏病。
  对于孙志刚背部大面积暗红色肿胀,双肩和双膝上可疑的黑点以及肋部明显的红肿,病历上没有任何记录。在采访中,当晚的值班医生承认,由于当晚天黑,没有发现孙志刚的外伤,第二天,“由于患者穿着衣服,也没有主动说有外伤”,还是没有发现孙志刚严重的外伤。
  “(护理记录中)所谓的睡眠很可能其实是休克”,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外科医生:“由于内脏出血,血压下降,患者会出现创伤性休克,这是发生DIC症状的前兆之一,应该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但是护理记录上,还只是注明“(患者)本班睡眠”。
  按法医的说法,孙志刚体内的大出血,是被钝物打击的结果,而且不止一次。“一次打击解释不了这么大面积的出血”,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医在看完尸检结果以后说。
  从尸检结果看,孙志刚死前几天内被人殴打并最终导致死亡已是不争的事实。
  更值得注意的是,孙身体表面的伤痕并不多,而皮下组织却有大面积软组织创伤,法医告诉记者,一般情况,在冬季穿着很厚的衣服的情况下,如果被打,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而3月17日至3月20日的有关气象资料表明,广州市温度在16℃—28℃之间,这样的天气,孙当然不可能“穿得像冬天一样”。
  那3天,孙志刚在黄村街派出所、收容站和医院度过的最后生涯,看来远不像各种表格和记录中写得那么平静。

  孙志刚该被收容吗?
  有工作单位,有正常居所,有身份证,只缺一张暂住证
  接到死者家属提供的材料以后,记者走访了孙志刚临死前3天呆过的那3个地方。
  黄村街派出所拒绝接受采访,称必须要有分局秘书科的批准。记者赶到天河分局,在分局门外与秘书科的同志通了电话,秘书科表示,必须要有市公安局宣传处新闻科的批准。记者随后与新闻科的同志取得了联系,被告知必须先传真采访提纲。记者随后传了采访提纲给对方,但截至发稿时为止,尚没有得到答复。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的一位副站长同样表示,没有上级机关的批准,他无法接受采访。记者随后来到广州市民政局事务处,该处处长谢志棠接待了记者。
  谢志棠说,他知道孙志刚死亡一事。“收容站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人员,打人是会被开除的,而且收容站有监控录像”,谢志棠说,孙为什么被打他不清楚,但绝对不会是在收容站里被打的。在发现孙志刚不适以后,他们就立刻把孙送进了医院。
  “我有百分之九十九点八的把握可以保证,收容站里是不会打人的”,谢志棠说。谢志棠还说,孙被送到收容站的时间并不长。
  与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一样,收治孙志刚的广州市脑科医院的医教科负责人也表示,孙的外伤绝对不是在住院期间发生的。这名负责人介绍,医院内安装有录像监控装置,有专人负责监控,一旦发现打架斗殴,会立即制止。记者要求查看录像记录,该负责人表示,将等待公安部门调查,在调查结果没出来前,他们不会提供录像资料给记者。

  孙志刚是被谁打死的?
  民政局认为收容站不可能打人,救治站否认孙的外伤发生在住院期间,黄村街派出所拒绝接受采访
  在离开收容站前往医院时,孙志刚曾填写了一张《离站征询意见表》,他写的是:满意!感谢!感谢!
  现在已经无从知晓孙志刚当时的心情,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要连写两个“感谢”,是在感谢自己被收容吗?
  记者在翻阅有关管理条例并征询专业人员以后,才发现,孙志刚似乎并不属于应该被收容的对象。
  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2月23日通过并已于同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在本省城市中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黄村街派出所的一位侦查员在填写审查人意见时写道:“根据《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6款的规定,建议收容遣送。”
  这一款是这样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收容:
  ……(六)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
  《规定》中还明确规定:“有合法证件、正常居所、正当生活来源,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的,经本人说明情况并查证属实,收容部门不得收容”。
  孙志刚有工作单位,不能说是“无正当生活来源”;住在朋友家中,不能说是“无正常居所”;有身份证,也不能说是“无合法证件”。
  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很清楚记录着孙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但是在黄村街派出所填写的表格中,就变成了“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无有效证件”。
  孙志刚本人缺的,仅仅是一个暂住证。但是记者在任何一条法规中,都没查到“缺了暂住证就要收容”的规定。记者为此电话采访广州省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得到了明确的答复:仅缺暂住证,是不能收容的。
  能够按广州市关于“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的,仅仅是不按规定申领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过期后“未就业仍在本市暂住的”人员。
  但不知为什么,在黄村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在“你现在有无固定住所在何处”和“你现在广州的生活来源靠什么,有何证明”这两个问题下面,也都注明是“无”。
  成先生已经向记者证实孙志刚确实是住在他处的,此外,记者也看到了服装公司开出的书面证明,证明孙是在“2003年2月24日到我公司上班,任平面设计师一职,任职期间表现良好,为人正直,确是我……服装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为何在有孙志刚签名的笔录中,他却变成了无“生活来源”呢?这现在也是个未解之谜,民政局的谢处长对此也感到很困惑,“他一个大学生,智商不会低,怎么会说自己没有工作呢?”
  于是,按照询问笔录上的情况,孙志刚变成了“三无”人员,派出所负责人签名“同意收容遣送”,市(区)公安机关也同意收容审查,于是,孙志刚被收容了,最后,他死了。
  孙志刚的意外死亡令他的家人好友、同学老师都不胜悲伤,在他们眼中:孙志刚是一个很好的人,很有才华,有些偏激,有些固执。孙的弟弟说,“他社会经验不多,就是学习和干工作,比较喜欢讲大道理。”
  孙志刚的同班同学李小玲说,搞艺术的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孙志刚很有自己的想法,不过遇事爱争,曾经与她因为一点小事辩论过很久。
  孙志刚死亡后,他的父亲和弟弟从湖北黄冈穷困的家乡赶来,翻出了孙生前遗物让记者看,里面有很多获奖证书。“他是我们家乡出的第一个大学生。”不过,现在孙的家人有点后悔供孙志刚读大学了,“如果没有读过书,不认死理,也许他也就不会死……”
( 原载2003年04月25日《南方都市报》 记者陈峰 王雷)

   附:陈峰简历 陈峰,男,1972年8月生,199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历史系。
  1994年加入河南国际经贸报社,1998年加入河南日报下属的城市早报社,2002年加入郑州晚报社,2003年加入南方都市报,现在南方日报与光明日报联手打造的《新京报》新闻部任职。
  今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率先刊登了孙志刚案的报道,记者陈峰成为国内第一个采访报道孙志刚案的记者。孙志刚的家属为了申冤,曾到许多部门上访投诉,无一受理,最后经本报记者陈峰、王雷详细采访后,事实真相才被社会公众所了解,也促成国家“收容”法规的废止以及相关“救助”规定的出台。现在陈峰已北上供职《新京报》。

 

[相关链接]之二:孙志刚案大事记

    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 
  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 
  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 
  3月20日,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收容人员救护站。上午10时25分,在救护站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 
  孙志刚死亡后,55岁的父亲及弟弟孙志国闻讯赶到广州。 
  3月21日,在殡仪馆看到孙志刚遗体。据孙志刚弟弟孙志国说,哥哥的一只眼睛还没有闭上。从那天起,两名异乡人开始了一个多月的奔走申述,却四处碰壁。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在克服种种困难后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 
  同日,一名自称为天河区检察院的人打电话向孙的家属“了解情况”。 
  4月26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南方都市报》关于该案的报道,并开始追踪报道。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警务督察方面和民政局的几名领导赶到孙的家属处表示“慰问”,同时希望他们不要再上访。 
  4月27日,天河区公安分局送去2000元“慰问金”,被孙的家属拒绝。 
  5月13日,新华社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13名疑犯被缉捕》为题报道该案疑犯已被缉捕的消息。消息称,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高度重视此案,公安部派工作组赴广东督办,由广东省、广州市成立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和联合专案组进行调查侦破。 
  5月16日,许志永、俞江、滕彪3位青年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提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 
  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国内知名法学家,同样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 
  6月5日上午,孙志刚案在广州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三个法庭同时公开开庭审理。除12名涉嫌殴打孙的犯罪嫌疑人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外,涉及该案的另几名分属公安机关、卫生部门的公职人员将同时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天河区法院受审。此前,广州市有关部门已对20余名责任人做出党纪、政纪处分。 
  6月6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由5家中央级媒体(《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工人日报》)记者联合署名的《孙志刚案公审背后的遗憾》文。文章称,6月5日,绝大多数关注此案的普通公民和新闻记者遭遇了无法旁听庭审的遗憾。 
  6月6日下午,广州市中级法院宣布一审休庭,择日作出判决。 
  6月9日一审判决。(《中国青年报》资料) 

[相关链接]之三:孙志刚被伤害致死案:18名罪犯被判刑(附职位)

  ●广州中院对12罪犯作出一审判决,一犯被判死刑 一犯被判死缓 一犯被判无期 
  ●判处策划、纠集、组织人将孙志刚调换房间,指使李海婴等人殴打孙志刚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指挥并殴打孙志刚的被告人李海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九犯分别被判刑三至十五年
  ●6涉案渎职犯罪人员同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

  本报讯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6月5日—6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昨日,12名罪犯被一审判决。此前新闻报道提到的13名犯罪嫌疑人中的刘全有,经查实与本案无关,但因有其他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孙志刚案涉及的6名渎职犯罪人员也于同日由广州市天河区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查明:被错误收容殴打致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错误收容并送至广州市民政局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晚,孙志刚自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卫生局主管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叫喊求助,引起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的不满。乔燕琴便与被告人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均为救治站护工)商量将孙志刚从201室调到206室,乔燕琴、吕二鹏分别到206室窗边授意该室内的李海婴等8名被告人(均为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随后,乔燕琴、吕二鹏与乔志军、胡金艳一起将孙志刚调到206室。3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8人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20日上午孙志刚被发现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后来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定:乔燕琴等三人为主犯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乔燕琴策划、纠集、组织同案人将孙志刚调换房间,指使李海婴等人殴打孙志刚,是起最主要作用的主犯。被告人李海婴积极组织实施,指挥、伙同被告人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殴打被害人,手段凶残;被告人吕二鹏参与密谋、调室并授意同案人殴打孙志刚,在孙向其反映情况时还用塑胶棒加害,均系主犯。被告人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为从犯。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判决:两人死刑十人坐监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被告人的罪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海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从轻、减轻判处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

  法院判决:六涉案渎职人员坐监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并在救治站遭受伤害致死,经广州市天河区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上述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显示了法律尊严,维护了公民权益,伸张了社会正义;体现了党和政府坚持依法治国的一贯立场,体现了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严明态度和行动。 (2003年06月10日《南方都市报》司尔齐)

  附:被判刑18名罪犯的身份、职位
  12名罪犯被判刑
  罪犯   身份       一审判决
  乔燕琴 救治站护工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海婴 被收治人员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钟辽国 被收治人员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周利伟 被收治人员
  张明君 被收治人员  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吕二鹏 救治站护工
  李龙生 被收治人员  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韦延良 被收治人员
  何家红 被收治人员
  李文星 被收治人员  从轻、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十年
  乔志军 救治站护工
  胡金艳 救治站护工

  6名渎职犯罪人员被判刑,一审判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
  姓名      身份          
  李耀辉  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 
  张耀辉  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     
  彭红军  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
  任浩强  救治站医生
  邹丽萍  救治站护士
  曾伟林  救治站护士 

[相关链接]之四:孙志刚案涉及的23名广州政府官员受处分(名单)

  东方网6月9日消息: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迅速查清,此案涉及的其他违反党纪政纪的有关责任人员,经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已由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严肃处分(见下表)。  

   姓名         原职务        处分
  林培坤 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行政记过
  卢彦德 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行政记过
  唐启畅 广州市民政局副局长 行政警告
  单梅叶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 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谭穗渝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 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罗侨安 广州天可区公安分局民警 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刘敦树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副所长 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许伟浚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所长 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
  陈建华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 行政记大过
  韩立平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行政撤职
  吴小明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行政撤职
  杨东胜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行政撤职
  付 强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行政记大过
  邹 琨  广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信访科副科长 行政记过
  杨炳坤 广州白云区公安分局江高镇派出所副所长 行政记过
  林建荣 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 撤职处理
  刘兆江 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护士长 行政记大过
  邓河晃 广州市脑科医院副院长 行政记过
  叶建华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长 行政撤职
  冯绍裘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站长 行政记过
  梅广平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李爱荣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谢志勤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相关链接]之五:专家上书建议审查《收容遣送办法》

  2003年5月14日,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建议人在落款处郑重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三人还有一个共同身份:法学博士。 
  和一般的公民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法律的建议不同,这份公民建议书非同寻常之处在于,是公民依照《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举动。 
  可以说,这份薄薄的公民建议书,以民间形式启动了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罕有先例。“这正是我们三个提交这份建议书的目的所在:促动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建立。”公民建议书的执笔人许志永郑重其事地说。 
  今年同为30岁的俞江、腾彪、许志永,去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我国宪政体制、法理学是三个人共同关注的研究方向。许志永偏向于农村问题研究,他说:“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关乎社会公正。”  
  而直接引发他们递交这份公民建议书的动因,是近期湖北青年孙志刚命丧广州收容救治站事件的发生。  
  在公民建议书中,他们写道:《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我们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属于《立法法》中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这不仅是针对孙志刚的个案,我们关注的是制度本身。应建立并启动一整套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才能不断地除弊革新。” 
  我国的违宪审查程序,《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行,而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则首次赋予了普通公民对违宪审查“提出建议”的权利。 
  推进依法治国,绝不仅仅是政府、立法者和法学家的事。法治的进步,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的点滴努力。(节选2003年05月16日《中国青年报》 记者 崔丽)

[相关链接]之六:温家宝签国务院令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公布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新华网22日受权播发《办法》全文 
  《办法》共18条,包括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原则、救助站设立和管理、为求助人员提供的救助内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违反者责任追究等,标志着我国对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完) 

    编后:
    感谢孙志刚以及每一位曾被收容制度侵害的人,他们用自身的悲剧促成了收容的废止。
  孙志刚已经成为一个符号,一个象征公民权利的符号。我们相信,这个符号将永远深深地镌刻在公民心中。孙志刚事件已经成为一个里程碑,一个公民权利史上的里程碑。我们相信,这个里程碑,将会永远提醒我们,要珍视和争取公民应有的每一份权利,推动中国的政治文明、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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