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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写真之十六:刘涌再审案

     刘涌,是轰动全国的沈阳特大黑势力团伙案的“黑道霸主”,一审被判处死刑。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改判死缓。判决结果披露以后,舆论大哗,上海《外滩画报》2003年8月21日首先刊登署名李曙明的质疑文章,被《人民网》在网络上转载后,不仅网络上爆发了盛况空前的声讨与争论,一些传统媒体也连续对此表示质疑。最高人民法院重视民意,再审“刘涌案件”,于2003年12月22日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刘涌案一波三折,叹为观止。有舆论认为判处刘涌死刑是舆论监督的胜利!

1、沈阳黑社会“霸主”刘涌其人
   
刘涌,1960年生,沈阳市人。1995年创办民营企业嘉阳集团,从事服装、餐饮、娱乐、房地产等生意。下属公司26家,员工2500人,资产7亿元。刘涌曾风光一时,任沈阳市人大代表、致公党沈阳支部副主任委员、嘉阳集团董事长。刘涌还曾获得当地优秀民营企业家、扶贫先进个人称号,成为沈阳和平区政协委员。自1995年以来,刘涌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以商养黑,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其中1人死亡、16人重伤;其中刘涌参与和单独作案32起,造成1人死亡、多人伤残及巨额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2、刘涌的保护伞
   
最直接的“保护伞”是3个人:原沈阳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实是刘涌的“干爹”,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是“干妈”,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副主席的“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除了干爹、干妈、姘头这三个铁杆保护人,经商的刘涌靠数十万美金将当时的沈阳市长慕绥新、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党政要员收买,还有沈阳市公安局的3名警察及由他们形成的势力也是刘涌的保护伞。


原沈阳市长 慕绥新


原沈阳常务副市长 马向东

 

3、2000年7月11日,刘涌在黑龙江黑河被抓捕。

 

4、2001年7月24日,刘涌之妻刘晓津等3人因窝藏罪受审

 

5、刘涌一审被判处死刑
   
2002年4月17日,刘涌、宋健飞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

 

6、刘涌二审改判死缓
    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近乎相同的罪名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认为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但不少媒体对审判结果发出质疑。上海《外滩画报》8月21日刊登署名李曙明的文章《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就是激起舆论波澜的第一粒石子。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陈兴良

 

7、再审判处刘涌死刑 决定执行死刑
   
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对刘涌案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刘涌在判决书上签字,随即被押往锦州市殡仪馆,11时35分被执行注射死刑。

 

[相关链接]之一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

    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引人注目的是,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黑道霸主”刘涌,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虽说根据法律规定,“缓期执行”和“立即执行”只是死刑执行方式上的区别,但二者的“天壤之别”却是尽人皆知的。刘涌最后关头得以逃脱“鬼门关”,出乎所有人的意料。辽宁高院的改判很难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其中的一些问题需要好好梳理:

  第一个问题,留刘涌一命的根据在哪里?
  按照法院的认定,“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那好,我们看一看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从1995年末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打掉,在4年半时间里,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当地百姓“谈刘色变”。这样的“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能不能作为改判缓期执行的根据,似乎不难判断。明明自己认定“应该”属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当处死,却又说“鉴于其”“犯罪的性质”,当改死缓。出尔反尔,自打耳光。这无疑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轻慢并开法律的玩笑。如此,缓期的根据只能是“本案的具体情况”。但是,是怎样的“具体情况”,法院却不说。这让人对有没有“具体情况”产生怀疑。适用死刑的确需要慎重,但是,对这样一名罪孽深重、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改判不适用立即执行同样需要慎重。如果真的有“具体情况”合乎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发落,法院就有义务向社会公布,把自己的审判置于阳光下。

  第二个问题,刘涌和宋健飞谁更应该被立即执行?
  辽宁高院的二审,维持了对刘涌爪牙“四大金刚”之一的宋健飞的死刑判决,并已经执行。宋健飞心狠手黑,在刘涌制造的每一场血案中都有他,他的死罪有应得。但是,如果宋该死,那么,刘涌该不该留下?
  法院认定了刘涌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的地位。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种原则确立的根据在于,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出谋划策,计划安排犯罪,指挥其他集团成员实行犯罪活动,因此,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都在首要分子的主观犯罪故意中,也都是在他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实行,理应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到刘涌案件,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应该对集团所有罪行,包括宋健飞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宋健飞也是主犯,也在应予严惩之列,但从二人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看,刘涌无疑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更大,留下他而送宋健飞“上路”,很难让人理解。

  减少死刑是我们的努力方向,但是,在现阶段,死刑因为具有其他刑罚手段不可替代的威慑力,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辽宁高院对刘涌的网开一面,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
  我以为,辽宁高院的判决是一个危险的先例。作为上级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都有责任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来源:2001年8月21日《人民网》, 原刊于《外滩画报》 作者:李曙明 )

[相关链接]之二:刘涌黑势力要案回顾

    1989年9月,还仅是沈阳市太原街一小混混的刘涌伙同宋健飞等6人将被害人宁勇打伤导致脾脏被摘除。
  1991年7月伤害佟俊森案。
  1992年7月伤害孙树鹏案。
  1992年10月枪击某派出所所长刘某案。
  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从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打掉,在4年半时间里,共计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其中1人死亡、16人重伤、14人轻伤。
  1999年5月,中街大药房被刘涌一伙打砸,值班经理被打成重伤。
  1998年5月,刘涌授意宋健飞等3人到沈阳春天休闲广场打砸两个档口。
  1998年6月11日,宋健飞等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将辽宁省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的3名工作人员砍伤。
  2000年5月,因一个“算命大仙”说刘涌“面色不正、身体不好”,就被其打手连扎15刀;为泄私愤,刘涌指使他人将辽宁省某银行行长砍伤,派打手将一大学副教授打伤……

 

[相关链接]之三:一审被判死刑二审逃出生天 刘涌案改判调查

  面对刘涌终审改判后的种种猜疑和责骂,我们宁愿退一步,先摒弃先前舆论中视刘涌为“恶魔”的印象,而试图把刘涌以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角色放入司法程序,审视其罪和罚。

  “理解公众对判决的质疑”
  “我相信这个判决结果是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的。”8月25日上午,刘涌黑社会案审判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法官李晓明对本报记者说。
  “我是承办人,是审判长,如果这个判决经不起历史检验,过了多少年,深层次的东西都出来了,我们是要承担历史责任的,有可能就是历史罪人。”
  2002年4月17日,刘涌、宋健飞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
  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近乎相同的罪名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结果出来后,舆论哗然,《外滩画报》发表李曙明的评论认为,“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应该对集团所有罪行,包括宋健飞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从二人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看,刘涌无疑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更大,留下他而送宋健飞‘上路’,很难让人理解。”
  李曙明的评论直指辽宁省高院,“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李曙明认为,辽宁高院的判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事实上,从2000年7月刘涌案发到三年后刘涌被终审判决,公众对刘涌案的关注一刻也没有停止,可以说,刘涌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我理解公众对判决结果的质疑,新闻和法律不一样,新闻对刘涌案的报道和实际情况不同,不能说舆论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判,那还要我们干什么?”
  李晓明说,“这个案子我们压力也非常之大,高层领导对我们说,‘你们案子审得太艰难’,要给我们记功,我们说,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沈阳市公安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对记者说,“我们尊重法律,对案件细节,不便加以评论,这就是我们的态度。”

  刑讯逼供是改判缘由之一?
  刘涌为什么被改判为死缓?8月22日下午1时30分,在记者临赴沈阳前,专访了刘涌的辩护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
  田文昌认为,公众对刘涌案之所以不理解,是因为公众对刘涌案件的判断是建立在“变形”的事实的基础上。
  二审判决书认为,刘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其中的“具体情况”包含哪些?
  田文昌说,“刘涌案和同案嫌疑人的案子有两个惊人的相似:预审的口供,所有的被告人都惊人的相似,这可能吗?而在庭审中,所有的被告又都翻供,翻供的内容又惊人的相似,而翻供的内容又和预审的内容惊人的不一致。”
  田文昌说,只有两种可能性:串供和逼供,但串供的可能性可排除,因为各案犯被严格关押,而且有录像。他认为,“这是逼出来的,有的人根本不在现场,但从口供看,却可以得出他作案的时间和地点。”
  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辩护律师在一审中即提请法庭注意,在一审审理期间,部分辩护人已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此节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和判决”。
  但二审判决书有了变化,说:“二审审理期间,部分辩护人向本院又提供相关证据,二审亦就相关证据进行了复核,复核期间,本院讯问了涉案被告人、询问了部分看押过本案件被告人的武警战士和负责侦查工作的公安干警。”
  “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判决书说。

  “知道他立功的人不多”
  而民间则对刘涌的改判有不同的解读,一种说法是,刘涌在“慕马”大案中,由于有立功表现,专案组和刘涌作了某种妥协;另一种说法是,刘涌花了钱买通了有关部门,最终捡回了一条命。
  记者就此采访中央纪委一位对案件有了解的官员,他对此进行了分析。
  “刘涌案和慕马大案应该有关系,可能通过他打通某个缺口,办案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可能为了要一个人的真话,会查他的一些事,但打开缺口后,就移交给有关部门了。”
  这位官员分析,刘涌和专案组达成协议的可信度非常低,办案人员可能会有一些手段,但不会达成什么协议。
  “说他花多少钱买通了谁的可能性也不大,这种人和特别大的生意人还不一样,他在当地可能还算比较大,但触角有限,基本上就是在沈阳范围内活动,但辽宁省那么多干部都下去了,谁给他撑腰?谁敢给他撑腰?”
  这位官员表示,并不清楚他是不是立功,“真正知道的就几个人,不会超过5个人,一个直接问的,也是单线报一个领导,接着就是高层进行决策了。从迹象看,应该是有立功表现的,但刘涌自己不会讲,甚至主审法官也不会讲。”

  “刘涌是否该死”法律专题会
  2001年9月19日,北京部分刑法专家、刑事诉讼法专家、法医学专家,在钓鱼台大酒店第一谈判厅对案件进行了专题讨论。
  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著名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光中,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陈兴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周振想在内的人士,出具了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并在上面签了字。
  有一种说法称,正是这个“意见书”在此案中起了比较关键的作用,是导致刘涌被改判的重要依据之一。
  “意见书”中说,“与会专家听取了律师的介绍并查阅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致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意见书”也提及此案关于预审的翻供中的“惊人一致”。涉及到本案的主要书证《伤害鉴定书》和《物价评估鉴定书》也被认为因为存在瑕疵,而“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意见书”认为,伤害鉴定书有对侵害人的介绍及案情的描述,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带有引导性,其次,鉴定书所列的伤害结果与侵害行为之间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由于案件发生时间距鉴定时间较远(有的十几年),不能排除被害人受到其他伤害的可能。”
  “意见书”列举了一些人的鉴定,认为有些鉴定结论不是用科学的方法得出的科学结论,甚至不符合法医鉴定的明确标准。

  惟一致死案,刘涌知情否?
  在刘涌案件中,宋健飞致人死命一事,是惟一一起人命案。就这起命案,法庭曾经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从判决结果看,法庭采取了相对模糊的处理。
  判决书说,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香烟销售情况不好,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10月15日,宋健飞等人对经营云雾山香烟的业主王永学进行殴打,致王永学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律师认为,刘涌在这个案件中并不知情,相反在事情发生后,刘涌还严厉责怪宋健飞,指责宋不该管这事。
  律师还提及一个值得注意的事项,“在一审第一次开庭的法庭调查中,涉及该项犯罪事实的全部8名被告人中,无一人承认伤害王永学是受刘涌指使,而是多人说是受程健指使,只有程健一人说是受刘涌指使,但并未指使他本人。也就是说,程健的说法和另外8名被告陈述有明显的冲突,而且强调刘涌并未指使他本人。”
  专家“意见书”最后说,“人民法院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从事实和证据上严格把握,特别是涉及死刑的案件,一定要慎重对待,办成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人大代表的质询
  据记者了解,对刘涌该怎么判,在辽宁省各界也有着不同的声音,沈阳市人大系统一位人士向记者透露,当地一些人大代表曾经就刘涌案对省高院的法官有过交锋。
  “一些人大代表对刘涌案件的发展感到震惊,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有消息说,刘涌家拿上百万买通了北京的大律师,正在上诉,刘涌可能不死。”
  这位人士说,有的代表看了觉得很气愤,感觉有人要给刘涌翻案,当时报纸连篇累牍地揭露他的罪行,而律师说的和老百姓的想象背道而行,于是,有代表就给当时的省政法委领导打电话。代表们又给最高人民院起草了一个报告,主张维持原判,有十几个省人大代表联名。
  2002年秋天,一批知识界的人大代表对辽宁省高院进行质询,该院负责审理刘涌案件的两个法官接受了质询。“有人大代表态度很强硬,当着法院人的面就说,‘你有什么权力为刘涌平反,你有什么背景?交代出来,现在案子影响这么大,全国都知道了,如果是假的,那么连上面都是错的了?如果刘涌不应该被判死刑,这么炒作的目的是什么?谁在搞名堂,应该揪出来。”
  最高法院也认为,对刘涌是否判死刑应该慎重:一方面是刘涌是否直接参与杀人,是否知情,存在疑问:另一方面,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的可能。
  当地公安系统一位人士对记者说,刘涌也许背景不深,但刘涌案涉及的背景却很深,远不是简单的几个关系可以囊括。
  判决书认定刘涌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期间,为了将沈阳市委办公厅老干部处沈阳众城房屋开发公司的沈阳中街地段转接过来并享受减免“四费一税一金”的待遇,于1998年8月通过王晓方(马向东的秘书)送给马向东2万美元,1999年5月,刘涌到马向东家又送2万美元。判决书没有提及刘涌和慕绥新的关系。
  刘涌获得的中街这块地方位于沈阳故宫附近,中街是有300年历史的繁华商业街,寸土寸金,被称作商家必争的风水宝地。
  有媒体报道,1999年4月,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将中街价值3.5亿元的2.4万平方米的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无偿划给了刘涌。单是取得中街这块商业用地,刘涌一夜之间就增加资产3.5亿元,刘涌为迅速占住这块地盘,用打砸的方式强行拆迁了这里的房屋。
  而嘉阳集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高层人士的解释则正好相反。“刘涌和马向东的关系并不是如外界想象那么密切,中街地段,最初是由于老干部处和香港人集资建设,后来香港人资金撤走,老干部们的集资收不回来,市里就找到刘涌,刘涌就接下了这个地方,并一次性地退还了老干部们几百万的集资款。是市里找到了嘉阳。”
  “一个可能的逻辑是,马向东香港豪赌出事,当时查马向东钱是哪里来的,于是就找沈阳的大户,刘涌就被揪出来,成为调查马向东问题的一个突破口,刘涌被卷了进来。”

  关于刘涌更多样化的评价
  刘涌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记者在沈阳采访期间,发现对其评价有着惊人的不统一。
  在沈阳街头,很少有人能说得更多,在刘涌出事之前,很多人不知道刘涌,“报纸上登了,我们就知道他了。”当地一位出租车司机说。
  记者接触了沈阳市公安局一名官员,谈及对判决结果的看法,他说,“你还是问问老百姓吧,满意不满意,问问就知道了。”他反问记者,“你满意吗?”
  这位官员还提到,网上说杨加林(破获刘涌案件的沈阳市公安局长)在刘涌案件宣判后,腿都发抖是不真实的,“杨局长腿发抖,只是一种猜测,来反衬刘涌,他要是怕报复就不打黑了。”
  2000年7月14日,刘涌从黑龙江省黑河市被押回沈阳。2001年1月19日,沈阳市公安局原局长杨加林对20余家媒体发布了刘涌案侦查结案的报告。
  杨加林表示将对刘涌及其犯罪集团成员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偷税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间,刘涌已被众多媒体形容为一个不折不扣的恶魔,刘涌及其同伙也被形容为一个极端暴力集团,而嘉阳集团也被认为是“以商养黑”的地方。
  8月24日上午,记者见到了刘涌的父亲、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原庭长,“在我眼里,刘涌是一个事业型的人,从小不念书,我没时间照顾他,他当兵回来后想经商,家里凑钱给他买了一辆车,跑运输,后来干买卖。”
  刘父说,“如果刘涌真的犯到那个份上,够判死刑,我就不会到处告,报纸上登的东西,我也要调查一下,怎么好多是合法积累财富,最后都成了打砸抢得来的呢?我不否认他有问题,但很多是10年以前的事情罗列起来了。”
  判决书中列举的刘涌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共有25个情节,如:1995年末,刘涌筹办百佳超市连锁店,为了霸占一购物中心,指示手下殴打骚扰恐吓业主。
  判决书还列举了刘涌霸占某品牌香烟的经销权,砸档口,由于刘涌对省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和省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不满,吴静明、宋健飞等人殴打该所和该局的3名工作人员,指使人殴打“算命人”,并致其重伤。
  判决书认定刘涌及其“同伙”故意伤害罪,最早的可以追溯到1989年9月11日,刘涌怀疑其当时的女友与他人关系暧昧,便和宋健飞等几人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脾脏破裂。
  1991年7月15日,因为刘涌的朋友杨建国与某时装店业主发生口角,刘便和杨建国等人找其报复,刘涌用火药枪逼其下跪,并开枪击伤其左肩部,其他人对受害人猛砍,最终被害人受重伤,六级残疾。
  1992年7月,在刘涌家中,刘涌唆使吴静明持火药枪将孙树鹏击伤。1992年10月6日,刘涌开枪将处理纠纷的和平区公安分局民警击伤。
  在嘉阳公司的一些高级管理人员看来,他们所知道的刘涌和媒介所报道的刘涌是两个人。“在看报道之前,我也不知道刘涌是个什么人,居然还做了这么多事情。”嘉阳集团总经理张安石说。
  “如果嘉阳是个黑窝,那么这些人是不是都是打手和帮凶?那就应该都抓起来,但现在嘉阳还在正常运转,而且几个跟着他多年的老总都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嘉阳集团高层人士对记者说,“刘涌早年打打杀杀肯定是存在的,而且可能还比较严重,后期的刘涌则在极力改变自己的形象,包括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慈善事业等。”
  嘉阳集团的另一个高层人士则认为,“也不能人一出事,就立刻把一个人全部否定,什么捐款呀,助学的,开始在大力地肯定,等一出事就都成依托,都成为了达到什么目的的手段了。”
  而一位坚决不愿透露姓名的受害人则对记者明确表示,对刘涌案的判决不满,“公安局也调查了,法院也认定了,报纸上都登了,他就是一个黑社会的老大,为什么他就能活命!?那么多人喊冤难道是冤枉了他?那么多黄金宝地是怎么来的,难道是天上掉下来的吗?”

  尾声
  刘涌案二审判决已经结束,轰动全国的刘涌案几乎尘埃落定,但围绕着刘涌案的争议还将继续存在。
  当地一位关注该案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刘涌被改判死刑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所以“本案中的具体情况”到底是什么,应该如实公布。而这一要求,也是众多媒体都屡次提及的。
  他说,“不管刘涌是不是真的如媒体所报道的恶魔形象,法律面前都是一个普通公民。如果里面存在误差的话,有关部门就应该站出来,纠正辽宁省高院的判决,还司法一个公正,否则,将给黑社会势力以强大的心理安慰。”
  沈阳当地一位媒体同行说,对于这些案件背后的调查,已经超过了媒体的能力,只能希望有关部门将情况如实告诉公众,将“具体情况”说清楚,以不辜负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来源:2003年9月2日《南方周末》)

 

[相关链接]之四: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

    新华网沈阳2001年1月19日电今天上午10时,沈阳市公安局向新闻界宣布,对以刘涌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的抓捕、审讯和调查取证工作已经结束。警方共抓获刘涌犯罪集团案涉案成员45名。现已查实,这个集团犯罪事实42起,致死致伤42人,其中死亡1人,重伤16人,查获各种枪支13支,各种藏刀、匕首、枪刺26把,以及一批涉案车辆。此案即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沈阳市恶行累累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头子刘涌,身上却笼罩着一系列眩目的光环:沈阳市人大代表、致公党沈阳支部副主任委员、嘉阳集团董事长。近年来,刘涌纠集一批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充当打手,勾结一些基层民警和个别腐败分子入伙作保护伞,购买大量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以打、砸、砍、杀等暴力手段滥伤无辜,暴敛钱财,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沈阳大红大紫、风光一时的富商刘涌,竟是血案累累、独霸一方的“黑老大”
    2000年5月,刘涌从香港请来一著名艺人,在沈阳五里河体育场搞了一场专场演唱会,到场观众上万人,此事成为实力雄厚的嘉阳集团一次成功的商业策划。刘涌在沈阳“如日中天”,获得当地优秀民营企业家、扶贫先进个人称号,一些主要领导先后到他的企业考察、题词。进而刘涌成为和平区政协委员,当上了市人大代表。
    刘涌生于1960年,1984年开始在沈阳经商,经营涉及超市、房地产、餐饮娱乐、香烟批发。在沈阳市最繁荣的中街、太原街等黄金地段,均有刘涌的商场,并获得上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权。刘涌曾得意地说,我的资产已超过5亿元,在沈阳没有干不成的事儿。
    然而,刘涌那看似成功的发家史,却充满了刀光剑影,犯下无数血案。
    非法致富、暴力聚财是其发家的一大特点。1992年,他持枪打伤一名派出所副所长,被警方通缉。1994年刘涌在广州市被抓押解回沈,1995年他买通有关人员骗得取保候审,直至1997年初解除。在取保候审期间,刘涌仍猖狂作案,强取豪夺。
    1995年九、十月间,刘涌为霸占中街沈阳双兴购物中心开办百佳超市,指使打手对购物中心经理吴某进行毒打,继而到吴家威胁和骚扰,逼迫吴某将花200多万元装修好的470平方米门面房“转租”给他。之后,刘涌又向别人勒索25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给吴作为补偿。同年夏天刘涌替他人报复行凶,带领打手追杀一个体老板韩某,连扎带砍100多刀。
    为达到聚敛钱财、独霸一方的目的,刘涌纠集一批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充当打手,购买大量枪支弹药和藏刀、匕首,猖狂打、砸、砍、杀,与其他黑势力火拼。从落网的团伙成员看,这批人以刘涌为核心,以程建、吴静明、宋健飞等有前科的社会闲散人员为骨干,在刘涌指挥下长期为非作歹。后来又有其弟刘军、朱赤(均为和平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等多名基层民警加入,更令其胆大妄为。
    以严密武装组织作“保障”,以残忍的手段打压竞争对手,以卑鄙的行为垄断市场,刘涌在沈阳迅速暴力致富。他自称是“黄山”和“云雾山”香烟沈阳总代理,对所谓 “擅自”经营者一律暴力清除。1997年秋,刘涌得知和平区一档口卖黄山牌香烟,便指使打手对业主李某、张某拳打脚踢,将档口砸烂。1999年10月15日,刘涌指使程建等10多名打手,将一名卖此类香烟业主活活打死。自从刘涌转向发展房地产后,只要他看上的地块,就会采取暴力手段弄到手。1999年6月,刘涌取得沈阳中街部分商业开发权后,大搞“砸拆”,暴力动迁。中街大药房等单位没有顺从,刘涌指使打手持藏刀、枪刺等凶器,在光天化日之下砸毁药房,砍伤值班经理和多名员工,临走时还把附近两家店铺的玻璃也砸坏,吓得这些店铺赶紧倒出地方。刘涌还通过巨额行贿、不付利息等违规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上亿元贷款,在沈阳市黄金商业区大搞房地产开发。
    在日常生活中,刘涌流氓成性,随意砍杀,滥伤无辜。一个“算命大仙”只因说了几句“你面色不正、身体不好” 之类的话,他就大发雷霆,指使打手将其连扎15刀,肠子都流了出来。为发泄私怨,他指使他人将辽宁省某银行副行长砍成重伤。刘涌在驾车途中发现某大学一位副院长的车随后行驶,就以“跟踪”为由,派打手将副院长打成重伤。
刘涌还常与其他黑势力火拼,巩固其“黑道霸主”地位。刘涌与几名民警及打手在自己开的饭店中吃饭,与沈阳市另一黑势力团伙首领李俊岩(已被公安机关打掉)等人发生争执,展开枪战。刘涌从身边民警朱赤的提包里拿出手枪连开数枪,将李的腿打折。刘涌的打手与人殴斗,互有受伤,他立即带领刘军、朱赤、孟祥龙(均为民警)带着藏刀等凶器,开车追到某医院,对正在缝合伤口的黄某等人一顿刀砍,还要对方拿3万元消灾才算了事。
刘涌特殊的身份增加了打击的难度,沈阳警方采取超常规手段将刘涌犯罪集团彻底摧毁
    就在近几年刘涌在沈阳的影响越来越大之时,一封封群众举报传到沈阳警方的案头,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关注。
据沈阳市公安局局长杨加林介绍,公安机关是1999年5月25日对刘涌集团正式立案侦察的。有关方面曾经在几年前对刘涌一伙开展打击,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彻底摧毁。刘涌团伙社会关系十分复杂,反侦察能力很强,方方面面有不少熟人,和上层个别领导也有密切关系。近年,他又有人大代表这张护身符,反倒越来越风光、越 “好使”。如果拿不到铁的证据贸然行动,公安部门将会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加之刘涌集团杀手众多,他不高兴就可能随意砍杀无辜,如果行动稍有闪失,不仅危及个人安全,连家人、亲属也将受到严重威胁。
为慎重起见,并将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公安部门成立了精干的3人专案小组,直接归公安局局长杨加林、副局长于凌舜指挥,不向外界透露一点风声。他们采取多种高科技手段,布置了多名特情,在绝密状态下进行了近一年的侦察,初步掌握了确凿证据。
    去年6月底,沈阳市公安局首次将此案向上级汇报,得到有关领导的支持。7月1日,公安机关依照程序向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申请对刘涌采取强制措施,当天获批准后,立即展开抓捕行动。参战干警都是在行动伊始才被告知具体任务,几个专案小组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相继抓到刘涌团伙成员。
但在抓刘涌时出现了意外。公安人员将刘涌经常乘的奔驰车紧紧看住,不料当天刘涌接待一香港艺人,晚上乘别人车外出宵夜,侦察员扑了个空。这时刘涌预感不妙,电话通知程建、张建奇等几名主要心腹迅速逃跑。沈阳市公安局立即决定,申报上级公安机关向全国发出通缉令,并在辽沈地区新闻媒体公布,悬赏5万元举报行踪,同时向边防等部门传送了协查资料。7月11日,刘涌、高伟等人在黑龙江黑河市准备出境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此举标志着刘涌犯罪集团彻底被打掉。
    2000年7月,沈阳警方派出以副局长于凌舜为首的办案组,星夜兼程赶到黑河。当得知刘涌被押回沈阳时,数千名群众自发地来到市刑警支队门口,群众打出“为民除害”等横幅向英雄们问候,送来一箱箱饮料食品。
一些党政部门的腐败分子充当了刘涌的“保护伞”,使血案累累的黑道老大得以迅速壮大势力,其深刻教训发人深思
在众多“闪亮”的光环中,刘涌最看重的是人大代表这个头衔,把它印在名片最显眼位置,以此为金字招牌,骗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这些年,刘涌勾结地方党政部门的腐败分子,编织了强大的“保护伞”。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么一个黑社会头目,反以人大代表身份监督公安等执法机关。
    一个恶行累累的黑社会犯罪集团头子,为什么能当上人大代表?
    据沈阳市有关部门介绍,刘涌是由和平区劳动局党总支推荐,成为这个选区的市人大代表候选人。这一推荐完全是刘涌花重金买通和平区劳动局有关领导得到的。刘涌与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个人关系甚密,认高作“干妈”。据介绍,当时高明贤主抓党务和企业,在她直接操办下,推荐刘涌为人大代表的事情没有提交劳动局党组和党总支班子讨论。一当事人说:“我后来是按高明贤的要求,给刘涌的鉴定材料盖组织公章时才知道此事。”公章一盖,本是“干妈”等人的徇私推荐,就堂而皇之地成了党组织推荐。
    为了顺利通过人大代表的投票,刘涌伙同有关部门伪造履历,隐瞒了打伤派出所副所长后逃跑、被抓及取保候审的历史。在他的市人大候选人登记表上记载:“ 1986年至1994年在中华商场,1994年至1997年底在市百佳自选商场”。主要表现一栏则有一大段溢美之辞:“刘涌将一个商场发展成为一个企业集团,安置就业人员300多人,为振兴和平区经济做出很大贡献”,“思想先进,作风正派,具备人民代表的资格”。虚假的推荐材料欺骗了投票的代表。在有235名代表参加投票选举的区人大会议上,刘涌顺利当选为沈阳市人大代表。
    当上市人大代表后的刘涌,自认为有了金字招牌和护身符,开始参政议政,借势罗织关系网,骗取上级领导对企业的支持,同时更加胆大妄为,强取豪夺,滥伤无辜。
    据沈阳市公安局介绍,诸如暴力动迁中街大药房并砍伤员工、为非法垄断“云雾山”牌香烟的批发生意而将另一业户王某打死、将市饮食服务公司总经理砍成重伤、砍伤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等一系列重大刑事案件,都是在刘涌当上人大代表后发生的。这暴露出当前黑社会犯罪集团致富后,开始在政治上寻求地位,并当作“护身符”来掩护违法犯罪活动,为其经济利益服务的趋势。
    公安机关在抓获刘涌犯罪集团涉案成员后,进行艰苦的审讯和调查取证,案件材料高达2米多。公安机关将对刘涌及其犯罪成员以涉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偷税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和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刘涌犯罪集团的背后,一些党政官员腐败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新华视点”记者将进一步追踪报道。(完)  作者:记者 孟唤 石庆伟 曾华国  稿源:【新华社】 

 

[相关链接]之五:激情公审才是法治的最大危险

      激情公审才是法治的最大危险
    ——对“质疑刘涌改判死缓风潮”的反质疑
  8月21日,随着一篇《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的“雄文”发表,备受关注的刘涌案再度引起轩然大波。整整一周里,各大网站、诸多报章纷纷转载或发表相关质疑文章,群情一时为之激愤。
  仅以某门户网站为例,呼应《质疑》的评论条数就达到罕见的1万余条,网民几乎百分之百地赞赏作者的声讨立场,认为“刘涌改判死缓,是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是惊天的大丑闻”,“沈阳黑呀,辽宁没救了”,网民还纷纷辱骂法官,辱骂刘涌的律师,甚至因更过激的漫骂被网络管理员删帖,转而痛骂网管。
  仅由一篇评论短文而激起如此之大的舆情震怒,至少在我个人的印象里,还是从未有过的传播范例。对此,不能不引人关注。而且,由于此次质疑风潮直指当下审判领域的若干重大问题,又不能不让人为法治计而生出些许相反的忧思。

  反质疑一:民众以为的真实必然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吗?
  舆论自信地认定,刘涌“从1995年末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打掉,在4年半时间里,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当地百姓‘谈刘色变’。”刘涌“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流氓成性、滥杀无辜,心狠手辣、凶残报复”,应该“杀无赦”,而且要“斩立决”。可以说,在终审法院改判死缓前,人人在心里已经“判处”刘涌死刑且立即执行。
  可是,他们却偏偏忽略了这些事实只是来源于个别媒体的报道,表述这些“事实”的也并非严谨的法言法语。须知,任何事实一旦发生就不可能完全再现,审判所坚持的“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只能是展示在法庭上的、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并符合严格的关联性要求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除此之外,一切所谓的“事实”在法律人眼中皆是虚妄。
  这方面,辛普森案可以说是一个例证。很多人都坚信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也有诸多证据佐证,但后来就因一个DNA证据的瑕疵导致整个证据链断裂,陪审团据此裁定“凶手”无罪,从而维护了“正当程序”的法治原则。

  反质疑二:谁有权说刘涌有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重大原则,它标志着“无罪推定”的进步司法理念已在我国法律中初步确立。也就是说,除了法院的生效判决外,包括公安、检察在内的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认定一个人有罪,当然,民众也无权以“正义”的名义宣判某人有罪,更不得沿袭某些年代“我代表人民枪毙你”的恣意妄断。
  这些年,一些司法机关仍然奉行的“有罪推定”的恶习一直为舆论诟病。殊不知,从此次质疑刘涌改判风潮看,很多普通民众同样习惯于在法院判决前,就“推定”甚至是认定某个嫌疑人就是罪犯,对刘涌一审已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更是气不打一处来,以至于根本无视被告人上诉后一审判决已不是生效判决。

  反质疑三:如此舆论监督合适吗?
  媒体对舆论的巨大影响力已是尽人皆知的事实,正因如此,媒体更应自律,以客观、真实、负责的态度引导舆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但数年来在刘涌案的报道和评论中,媒体似乎有负使命。比如,判决前直接在文章中称刘涌为“黑帮头目”甚至“黑道霸主”,渲染其犯罪事实。
  在此次质疑风潮中,个别媒体由于审查不严,刊发的质疑文章似乎也犯了一些法律“常识”错误。比如,很多文章认为,辽宁高院的终审判决“明明自己认定‘应该’属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当处死,却又说‘鉴于其’‘犯罪的性质’,当改死缓。出尔反尔,自打耳光。”其实,这并非“开法律的玩笑”,只是再寻常不过的转折语气,在法律术语称作“但书”,表述的是共性与个性、一般规定与个案适用的辨证关系。
  又如,质疑只提刑法中“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一加重处罚情节,却不提刑法中还有立功、认罪态度等减轻处罚情节,以及集团个别成员的犯罪意图可能超出首要分子的犯意,“老大”对“老二”的犯罪行为可能并不知情,甚至指控可能得不到相应证据证明等具体事实。
  须知,对案件局外人而言,你得到的信息总是简要的,推论也就显得格外清楚。但是,就像很多事情一样,当事实被简单化以后,看似清晰的结论,有时反而会模糊事件的真实面貌。
  当然,对判决书说理不够充分的指责确有道理。不过,目前尚无任何法律硬性规定判决书必须说理透彻。据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朋友求证,裁判文书加强说理尚处在倡导、推广的改革状态。也就是说,判决说理不够明晰并不违反法官的法定义务,“给公众一个明确的理由”并非法官的法定职责。既不属其职责范围,我们指责或许应该抽象地呼吁立法及早明定判决理由的写法,何来要将板子打在辽宁高院的法官身上呢?

  反质疑四:罪犯只有一死才能谢天下?
  “杀杀杀”、“如果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是这次质疑风潮的流行语。尽管质疑者们也有认同减少死刑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但具体到刘涌个案,质疑者却又持相反的立场。可是,如果认同“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手段不可替代的威慑力”这一前提假设,那减少死刑的努力十有八九是要落空的。
  在我国未彻底废除死刑或者“死刑谁也不用”之前,“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一直是我国长期奉行的死刑政策。但此次质疑风潮中,民众仍迷信死刑的威慑力,对我国特有的、为减少死刑而设的死缓制度认同度极低。这只能说明,重刑主义、嗜杀情节尚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为达致我国最终废除死刑的人道目标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反质疑五:辱骂“裁判”就能促进审判公正吗?
  前些年,一旦我国有望夺冠的运动员在国际比赛中得分不高,我国的体育解说员或者运动员就会顺口评论“裁判对我国队员歧视,有偏见”。这些年,此种“风尚”已基本绝迹。个中缘由,正如伍绍祖所说,不尊重裁判,是降低我们的水平,是使自己落后的最好办法。
  在法治领域,法官可说是官司的裁判。遗憾的是,综观此次刘涌案质疑风潮,我们倒是能嗅出几分“球场暴力”的气息,辱骂法官、“藐视法庭”成了酷毙的时尚。其实,即便真的怀疑裁判吹黑哨,那也应该在尊重其判罚的基础上,寻求其他的补救措施。何况,在刘涌案改判中,并无确凿证据或充分理由表明法官吹了黑哨。另外,如果法官顺应民愤,把本不该处死的刘涌判死,对刘涌就不是枉法裁判吗?对法治秩序就不是践踏吗?所以,当我们不该出手时乱出手,就只能降低我们的法治水平,是使我国法治落后的最好办法。
  最后需要声明的是,我对刘涌改判的具体原委并不清楚,仅仅评论本次轰轰烈烈的声讨风潮本身。我只是不能认同“辽宁高院的判决是一个危险的先例”;我还相信,所谓的“激情公审”才是法治的最大危险,客观理性而不是主观暴戾的公民精神,才是建构法治秩序的福音。(来源:搜狐评论 作者:郭光东)

 

[相关链接]之六:判处刘涌死刑也是舆论监督的胜利

        沈阳高院改判黑社会头子刘涌死缓后,一时间舆论大哗,但主流媒体却保持着令人压抑的沉默。值得尊敬的是,上海《外滩画报》发表了李曙明先生的质疑文章,笔者据此撰文质疑为李的文章叫好,指出了《外滩画报》发表此文的意义,并且断言“在几乎所有的媒体都选择做沉默的大多数的时候,《外滩画报》的这篇文章显得不同凡响,有理由相信,策略而‘安全’地转载此文的甚至随之跟进的媒体将会越来越多,这个明显地有所顾忌的议题,将可能会恢复其本来的激烈和热烈。”当初孙志刚案发生后,三个法学博士上书人大要求对收容法进行违宪审查,人们对此并不抱多大希望,但不久中央高层就顺应民意,果断、迅速地将收容法废除。此次刘涌改判案,不仅引发了一场媒体对辽宁高院改判结果、一些著名的法家专家的质疑,而且直接导致高法的介入重审并依法判处刘涌死刑。这两件事联想起来,确实让人感慨良多:新一届政府重视民意,善于听取民意由此可见一斑!
  刘涌一案,其影响之大,可谓“众所周知”。然而,在从死刑以语焉不详的判词改判为死缓后,媒体一度为之失语,不能不令人深思、难堪。相对具有自由、比较能够充分地反映民意的网络媒体上,质疑之声不绝于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传统媒体,传统的主流媒体的介入,又反映、影响、引导了社会舆论,最终导致了这一体现正义的结果。这个个案本身告诉我们:民意不可违。在传递信息的途径日趋多样化的今天,那种依靠强制手段来封锁信息、暗箱操作、罔顾民意的做法是不得人心的,也是不能够得逞的。
  就高法提审刘涌并判处刘涌死刑本身来看:程序合法、结果合乎人们预期。有人认为,这个结果是由于社会各界呼吁的结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韩玉胜先生则认为,呼吁只是起了一种催化的作用,而真正决定这个案件提审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把刘涌案的判决看作是法律公正的一种体现。我认为,这固然是法律本身的胜利,因为无论是舆论还是代表舆论的媒体都没有权利作出具有强制意义的判决。但是,如果没有舆论的监督,没有媒体所发挥的强大的舆论监督作用,高法会不会提审刘涌,也是一个悬疑,因此,媒体在其中所发挥的舆论监督作用功不可没。不过,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一是需要法律的保障,二是需要相关的透明的信息,三是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舆论生态环境。联系到此案的波折,我们还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在这三方面,都还存在着亟待改进的地方。
  但是,毕竟最终的结果体现了最大程度的民意,这是让我们感到无比欣慰的地方。也就是说,无论是专家的话语霸权,还是某些职能部门的一意孤行,无论是信息封锁,还是行政威压,只要其结果与“三个代表”有违,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最终必将受到舆论的质疑和谴责。因此能不能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多大程度上允许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则决定着民主与法制的进步程度,决定着政治文明的程度和水平,这是刘涌案改判给我们带来的直接启示。(来源:2002年12月22日《新浪网》 作者:肖余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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